云陽網(wǎng)訊(記者 楊梅娜)近日,市民小劉向律師咨詢,說他今年與云陽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3年期的勞動合同,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,眼看著快到轉(zhuǎn)正期,公司以他在試用期內(nèi)未達到公司要求,試用期不合格為由,要求延長試用期3個月。他想知道公司延長他試用期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據(jù),他能否拒絕公司的這一要求。
針對這一問題,律師說,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十九條規(guī)定:“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;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,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。”也就是說,法律規(guī)定的試用期最長只能為六個月,如果小劉公司要求延長試用期就屬于違法約定試用期,需承擔(dān)相應(yīng)的法律后果。小劉公司只能根據(jù)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條的規(guī)定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,而不能延長試用期。即使公司約定的試用期未達到法律規(guī)定的上限,如只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,也不能在試用期滿后以勞動者不符合要求為由延長試用期至6個月,因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屆滿,如果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,屬于再次約定試用期的情形,違法了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(guī)定:“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?!币虼诵⒐镜囊蟛环戏梢?guī)定,小劉完全可以拒絕公司的這一要求。